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东某某侵犯某电子烟商标专用权的民事案件。该案是在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间,一并支持民事起诉的案件。
东某某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2022年,其公司经营惨淡,当年5月,“李工”(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与东某某联系,商量由东某某为其组装生产标注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电子烟。自2022年6月开始,东某某即安排人员将“李工”送来的电子烟物料组装成带有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电子烟成品,后再交货给“李工”,东某某从中收取组装费用。
同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东某某经营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查扣组装好的假冒电子烟82674支,经鉴定,这些电子烟的离岸价格为人民币106万余元。另悉,至案发时东某某已收取代工费用人民币5.8万元。
案发后,宝安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东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支持电子烟注册商标权利人某技术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宝安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承办了该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法官注意到,该民事案件的妥善办理能够有效促进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组织东某某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民事审判中进行庭前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商标权利人同意东某某分期支付调解金额。同时,注册商标权利人某技术有限公司对东某某的犯罪行为出具了谅解书。
在刑事审判中,鉴于被告人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较好,宝安法院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从宽、从轻判处被告人东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
据悉,该案的成功调解,是宝安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机制的积极实践。接下来,宝安法院将继续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持续拓宽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渠道,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助力优化辖区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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